家政信用查(服务员端)用户协议

欢迎您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家政信用查”服务员端手机应用程序注册。在本站注册适用于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在您注册成为用户以及接受本站服务之前,请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平台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一、【协议适用主体范围】

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营管理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所有,由商务部服贸司负责管理,由商务部网站运维单位统一运营维护。本协议是您和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运营方,明确双方在使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相关功能和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协议。订立本协议的用户,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服务内容】

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为用户提供家政信用信息建设、查询及其他相关服务,注册用户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能够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验证,授权建立并完善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授权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查看个人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查询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和本平台提供的其他信息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

三、【注册信息提供及账号管理】

注册用户的账号所有权归属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当按注册页面引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和完整的个人资料,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实名验证,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用户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可获得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账号,在认证授权后可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请按以下规则管理账号:

(一)不得以虚假信息或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注册。

(二)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于他人使用。

(三)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各项规定,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有权对该用户账号单方采取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四)若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可以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该用户的数据;服务终止或取消后,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没有义务向用户返还或恢复任何数据。

四、【用户承诺和授权】

注册用户在使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账号时承诺并确认:

(一)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二)不得利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任何不利于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的行为。

(四)用户应当对其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

(五)用户同意接收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信息。

(六)用户上传到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的除个人信息以外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内容,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具有免费使用权。

(七)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视频、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用户只有在获得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

五、【隐私保护】

我们非常重视对您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承诺将遵照相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您的用户账号、个人信息等用户资料,非经您亲自许可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主动地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四)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五)为维护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其它相关要求。

六、【禁止条款】

注册用户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有权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并保留追责的权利。

七、【免责声明】

注册用户同意发生下列情形时,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不定期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而导致的服务中断。

(二)因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等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息泄漏、服务中断及其他损失。

(三)因注册用户所发布的言论或内容涉嫌构成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有权不经通知单方面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连接等措施。

(四)因用户提供个人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五)注册用户因使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产生损失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规定】

(一)用户知悉并授权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在必需的情况下使用或与关联单位同步用户信息,以为用户提供征信及其他相关服务。

(二)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运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与修改权。